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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辦理離婚手續在多明尼加共和國

 

快速辦理離婚手續是一種機關的程序特別為外國人或多明尼加的非居民設立唯一國家的離婚是經由雙方同意。迅速離婚,採納此名字是因由法官負責迅速宣判辦理。

這類型離婚的設立是通過多明尼加共和國之法律第142條例之在1971年6月4日重複修改離婚法律第1306條例,與經由雙方同意離婚的程式方面非常相似。

為了能通過這個法律程序離婚的要求,而簽署一個正式同意分離協議和規定可以表明事情的地方,普遍財產的分配,要經過丈夫與太太及小孩之程序以後,在婚姻和贍養費中保護出生孩子的安全。

這個協議必須在婚姻居所的司法的一位公開公證員之前簽署,並且他必須在多明尼加共和國的領事館最接近的地址之前合法化。為了要了解和裁判此離婚事件,在這個協議被授予的方式對初審的法官表達權益 。
 
配偶能選擇決定這種離婚方式,每當他們當中一個出現代表權益,其他由一個特別代理人代表出現代表權益,配偶之出庭在法院必須提供被授權的法官一份法院證明文件,像身分證、社會保險卡、護照或駕駛執照。

法院將要求一份結婚證書和在婚姻之內所生的孩子出生證明書,如果有孩子,文件可能是其他語言,要適用當地合法化和翻譯成西班牙文。

一旦被批准,法官必須確定被授權的在3天期限之內完成。在被授權之下,律師將宣佈有關的決議結論,在配偶和申請人的同意之下簽妥。
在政府內閣法院法官完成所請求的交談, 以便在他坦誠提出意見的3天期限考慮。法官的宣判在接下來的3天之內。一旦發表離婚事件以便記錄在司法院的民事案件登記部和人權保護部門並且應該在10天之後。

一旦離婚裁決之發表由任何民事案件之司法院。以便讓他們需要提供一份裁決的證明書,之前能記錄在民事案件登記部和同樣的將出版在全國民間流通的報紙。

這非常重要和須了解,以便離婚的裁決有效性的,在海外將被合法化在共和國代理人職務及辦事處一樣在國務外在聯繫和在大使館或領事館而理所當然的對任何國家想要做值得離婚手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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